学会规程

(2014年12月11日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金工教学专业委员会常务理事扩大会议修订,2014年12月22日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批复核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为:“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金工教学专业委员会”,简称“湖北省金工学会”。

第二条 本会由湖北省行政区划内教育事业单位以及有志于合作教育的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本会是地方性、学术性、群众性团体,是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本会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开展各种学术活动,深化金工教学系列课程及工程训练实践课程的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促进教育改革和培养高素质人才做出贡献。本会严格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是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的分支机构,承认并遵守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接受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秘书处设在武汉市华中科技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开展金工教学系列课程及工程训练实验课程的学术活动,交流、推广相关领域的教育教学或工作经验。

2.针对各类教育培养目标,积极组织相关教学资源的教研活动,编辑、出版教材或其他教学资料。

3.积极组织会员及学生参加各类教学竞赛,有组织地开展典型教学、实验和实习等教学交流活动。

4.组织开展金工教学系列课程和工程训练实践课程教学、科技攻关优秀成果的评选奖励活动。

5.承担上级学会交办和其他单位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员制度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入会的团体组成成员自然成为学会会员,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的条件:

1.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2.承认并遵守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以及本会工作规程;

3.从事金工教学系列课程和工程训练实践课程教学、教学管理及相关教学研究的团体;

4.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积极履行权力和义务。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1.团体会员填写团体会员入会申请表,由所在团体单位主管部门填写推荐意见及签章,并提交有关支撑材料;

2.经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金工教学专业委员主任委员会讨论通过;

3.颁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的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共享本会相关信息资料和服务;

3.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进行监督;

4.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社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4.缴纳会费,会费标准:

1)主任委员单位:800元/年

2)副主任委员单位:700元/年

3)会员单位:600元/年

4)企业单位按以上标准相应增加20%

第十一条 团体会员退会,除应提交书面说明、交回会员证外,还应结清遗留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章程和本会工作规程的行为而又不愿意纠正,经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委员会或其授权机构表决通过,予以劝退。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或修改本会的工作规程;

2.审议主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3.选举和罢免委员会委员;

4.决定本会变更、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变更的,应由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延期变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本会设立主任委员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本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和秘书若干人。

1.主任委员会成员包括:各地市(区、县)金工学会代表,高等学校代表,行业领域从事高等教育的社会组织代表,独立设置的教育科研机构代表,高等教育管理、服务机构代表,热心支持金工教学系列课程和工程训练实践课程教学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文化机构代表。

2.由于工作调动、职务变动等原因,主任委员会委员离开原单位,其所代表的单位可及时向主任委员会提出有关人选的调整建议和说明。

第十七条 主任委员会的职权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2.选举和罢免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

3.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名誉主任委员、顾问委员的聘请;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主任委员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委员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任委员成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主任委员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信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政治思想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奉献精神;

2.在金工教学系列课程和工程训练实践课程教学领域有较大影响,有较强的管理能力;

3.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年龄一般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4.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每届任职四年,最长任职年限不超过8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行使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等会议;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主任委员会、主任委员扩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4.发挥本会优势,为社会服务;

5.负责本会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委员行使的职权

副主任委员按照分工协助主任委员工作。

第二十五条 秘书长行使的职权

1.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主任委员会讨论决定;

3.决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制定和执行内部工作程序和管理制度;

5.负责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和作风建设,防止违法违纪行为的发生;

6.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本会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条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财务由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六章 条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本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主任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经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本会宗旨业已完成或因重大变故需要注销时,由主任委员会或主任委员会扩大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理小组,负责清理本会财务和资产,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理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湖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经2014年12月11日常务理事扩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主任委员会。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湖北省高等教育学会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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